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良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加強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市場行為信息管理,依據(jù)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省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和公告。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在我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yè)部門的行政處理的行為;違反我省水利建設有關規(guī)章制度、存在合同履行嚴重不到位、影響水利工程建設的行為,參照不良行為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記錄,是指省水利廳根據(jù)不良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認定為A、B兩個等級的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采集、認定和公告。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的水利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采集和報送,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和公告。
第四條 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工作應堅持準確、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具有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認定標準中規(guī)定的情形,受到行政處罰的,應認定作為A級不良行為記錄,并對下列情形予以重點監(jiān)管:
1、無資質、超越資質、出借資質、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2、串通投標、在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3、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
4、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未按規(guī)定進行質量檢測、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違反質量管理的行為;
5、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以及造成質量事故的;
6、違反安全生產(chǎn)相關規(guī)定,造成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的;
7、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8、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施工單位存在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認定標準中規(guī)定的情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和后果,但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應作為B級不良行為記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視同B級不良行為:
1、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因投標文件中的工期和質量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的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已在其他項目任職、投標報價超出最高限價、以無效資料投標、以及其他有意造成無效投標文件的;
2、因施工單位原因,投標文件承諾或合同約定的施工管理人員和施工設備未到崗到位的;
3、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停工、拖延施工工期,影響度汛或不能按期完工,或完工后不能及時組織驗收的;
4、施工期間發(fā)生聚眾斗毆等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5、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組織施工,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或安全的;
6、未經(jīng)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7、未按規(guī)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記錄和報驗,或有關質量資料與工程實際明顯不符的;
8、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工程質量缺陷較多的;
9、未按規(guī)定對施工期應進行觀測的水位、流量、沉降變形、位移、揚壓力等指標進行觀測的;
10、單位工程質量一次驗收不合格經(jīng)整改合格的;
11、由于施工單位原因,被解除合同的;
12、在申報資質、參加信用評價、辦理信用備案、以及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資料中,存在虛假情形、影響相關工作的;
13、其他影響施工質量、安全和進度的違規(guī)行為,受到項目法人或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
第七條 施工單位存在第五條、第六條情形,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下達警示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視其情節(jié),按照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認定為不良行為。
第八條 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項目法人、監(jiān)理等單位和人員發(fā)現(xiàn)水利建設活動中施工單位的不良行為,應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報告的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應及時進行核實、上報。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以及其他單位、部門和人員報送的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經(jīng)核實后認定、公告。
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和人員對所報送的不良行為記錄的真實性負責,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不良行為記錄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后20個工作日內(nèi),通過安徽水利信息網(wǎng)或安徽水利建設市場信息管理平臺公告。
不良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nèi)容為:被處理的施工單位名稱、具體行為、處理依據(jù)、處理決定和意見、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公告期滿后,轉入后臺保存。依法限制施工單位主體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jīng)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不良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第十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前應告知被公告單位,被公告單位有權進行申訴和解釋。
被公告的施工單位對公告記錄有異議的,可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jù)。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結果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告。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和撤銷的,公告部門應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公告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及職責,保證不良行為記錄及時準確采集、認定和公告。
第十五條 公告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不良行為記錄相關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不良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皖水基〔2004〕220號)同時廢止。